母公司将资产无偿划转到子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17-07-09]

    问:对于母公司将资产无偿划转到子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无偿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不确认转让所得。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第四条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第十条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无偿划转不动产给子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赠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个别地方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三、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资产划转,可以享受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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