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免税政策

  [2018-11-30]

房产税
  
  1、国家机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自用的房产和公共事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5、企业办的各类医院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6、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7、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8、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10、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11、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第30号)
  
  12、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14、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
  
  1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6号)
  
  1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7、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地震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18、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2. 《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19、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20、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房产、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地字〔1987〕2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21号)
  
  21、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房产、军队房产、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
  
  2、《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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