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相关的税收政策

  [2022-12-02]

  

增值税政策

  体育赛事播映

  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体育赛事,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其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应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组织体育赛事

  我们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在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中都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服务,应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注意: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的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政策

  体育装备、产品

  国家充分考虑了体育产业特点,将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政策请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具体政策请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政策请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4款。

  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政策请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体育彩票

  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赛事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经营体育场馆

  我们的国家大力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各级单位与团体、企业建造经营体育场馆。税收政策中所说的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中所说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注意: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具体政策,请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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