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1.外派人员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派出单位及境外单位的扣缴义务 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3.外派人员的自行申报义务 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或者境外单位是中方机构,但未预扣税款的,外派人员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民企业的报告义务 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派遣人员,如果境外企业不是中方机构,或者是中方机构,但未预扣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款,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情景问答: 1.问:我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某企业工作,我公司和美国某企业是业务伙伴关系,该员工的工资由美国企业负担并支付,该员工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如果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且境外单位不是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外派人员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问:我公司有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业务,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派人员信息? 答:如果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境外单位不是中国境内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以上称中方机构)的,或者是中方机构,但未预扣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款,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