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县(市、区)24%比例分别缴入各级金库。 省直管县、滇中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范围跨州(市)、县(市、区)的,具体征收机关按自然资源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向税务部门推送的缴费地信息确定。 三、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上限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年限的一半。 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上限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年限的一半。 均摊征收年限不是整数的,向上取整计算均摊年限。 四、有关起始价征收标准问题另文规定。 五、本通知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6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授权地方就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分期缴纳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等事项进行细化。经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认真研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规〔2023〕20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省以下分配比例。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以下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就分配比例事项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延续2017年以来的政策,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县(区、市)24%的比例在中央、省、州市、县区之间进行分配,省直管县、滇中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征收机关。根据操作实际,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范围跨州(市)、县(市、区)的,具体征收机关按自然资源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向税务部门推送的缴费地信息确定。 (三)明确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一是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首次缴纳的资金压力,将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缴纳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下限定为10%;二是不对小型矿山的分期年限制定限制性条款,并明确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年限的一半;三是明确均摊征收年限不是整数的,向上取整计算均摊年限,充分考虑企业分期需求。 (四)明确起始价征收标准将另文规定。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该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部委指导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另文明确。 (五)明确废止的文件。参照财综〔2023〕10号文件的体例,明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6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授权地方就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分期缴纳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等事项进行细化。经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认真研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规〔2023〕20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省以下分配比例。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以下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就分配比例事项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延续2017年以来的政策,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县(区、市)24%的比例在中央、省、州市、县区之间进行分配,省直管县、滇中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征收机关。根据操作实际,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范围跨州(市)、县(市、区)的,具体征收机关按自然资源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向税务部门推送的缴费地信息确定。 (三)明确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一是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首次缴纳的资金压力,将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缴纳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下限定为10%;二是不对小型矿山的分期年限制定限制性条款,并明确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年限的一半;三是明确均摊征收年限不是整数的,向上取整计算均摊年限,充分考虑企业分期需求。 (四)明确起始价征收标准将另文规定。按照财综〔2023〕10号文件规定,该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部委指导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另文明确。 (五)明确废止的文件。参照财综〔2023〕10号文件的体例,明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6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