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规定

  [2024-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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