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限 居民企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在202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关联申报企业),应当在2024年5月31日前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关联申报企业2023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途径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在首页“我的待办-本期应申报”点击相应信息跳转至申报页面。 关联申报企业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进行关联申报。 三、相关事宜说明 (一)申报与缴税分离的新模式 为降低对提前申报的企业资金占用的影响,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选择申报与缴税相分离,申报完成后暂不缴款,缴税期限(2024年5月31日)届满前缴纳税款即可,青岛市税务局会同步提供缴税提示服务。企业在旧电子税务局已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尚未缴税的,可在新电子税务局上线后缴税期限届满前完成缴税。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2023年度汇算清缴青岛市税务局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功能,降低错报、误报、漏报发生概率,提前化解涉税风险。 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三)申报表单和辅导资料获取途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仍适用2022年版,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汇算清缴辅导材料详见“青岛税务”公众号。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及填报指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其他汇算清缴、关联申报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提示 企业2023年度发生以下涉税事项的,应在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发生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适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四条的要求提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五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享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第56项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6.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附件5第4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8.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五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企业汇算清缴报送资料的明细清单和留存备查资料的明细清单详见青岛市税务局官网或“青岛税务”公众号。关联申报相关事项提示 一、关联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根据42号公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2023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关联关系表》和《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4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三、关联交易内容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3.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四、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时间要求 关联申报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根据4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需报送主体文档的企业,需在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如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023年度主体文档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准备完毕。需报送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以上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关联申报,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行为。 为了让纳税人知晓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的要求及变化,保障纳税人快捷、便利、准确履行申报义务,稳妥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汇算清缴范围为居民企业以及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关联申报范围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是明确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前。 三是对申报与缴税分离的新模式、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及表单和辅导资料获取途径等进行了重点说明。 四是明确企业汇算清缴需要报送资料的事项和依据。 五是明确关联申报需填写表单,包括基础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国别报告表三类共22张表单。
点击下载: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2年度适用版)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送资料清单(2023年度汇缴)
注:1.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2.除特别注明外,报送资料的环节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关联申报,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行为。 为了让纳税人知晓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的要求及变化,保障纳税人快捷、便利、准确履行申报义务,稳妥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汇算清缴范围为居民企业以及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关联申报范围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是明确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前。 三是对申报与缴税分离的新模式、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及表单和辅导资料获取途径等进行了重点说明。 四是明确企业汇算清缴需要报送资料的事项和依据。 五是明确关联申报需填写表单,包括基础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国别报告表三类共22张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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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报送资料 |
1 | 政策性搬迁 | 政策性搬迁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
2 |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债务重组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债务重组附表;2.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3.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4.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5.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6.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7.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8.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
3 |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股权收购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股权收购附表;2.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3.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4.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5.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6.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7.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8.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9.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0.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
4 |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资产收购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资产收购附表;2.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3.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4.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5.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6.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7.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8.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9.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0.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1.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
5 |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企业合并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企业合并附表;2.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3.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4.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5.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6.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7.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8.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9.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10.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11.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2.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3.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
6 |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企业分立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企业分立附表;2.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3.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4.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5.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6.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7.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8.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9.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10.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11.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2.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
7 |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 |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以下资料企业留存备查:1.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2.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3.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4.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5.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的材料。 |
8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以下资料企业留存备查:1.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2.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3.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4.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的评估报告。 |
9 | 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 | 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 1.《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2.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3.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4.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5.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6.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7.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
10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优惠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8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材料;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6.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材料。 |
11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优惠 | 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5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材料;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装备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 |
12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优惠 | 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5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材料;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 |
13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优惠 |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5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材料;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 |
14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优惠 | 软件企业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
15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 1.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2.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资料企业留存备查: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2.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
16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以下资料企业留存备查: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2.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
17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资料企业留存备查: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2.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3.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4.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
18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 境外承包工程(总分包方式)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 除上述资料外,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还需提供《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以下资料企业留存备查:1.总承包企业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2.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如建设项目再分包的,还需留存备查分包企业与再分包企业签订的再分包合同;3.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分包企业,还需提供《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 |
19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 境外承包工程(联合体方式)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 除上述资料外,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主导方企业还需提供《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以下资料企业留存备查:1.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2.各方企业组建联合体合同或协议;3.联合体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联合体各方企业,还需提供《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 |
20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 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包括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 |
21 |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准备金 |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准备金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1.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2.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4.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