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上述条款明确指出,暂估入账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