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调和业务涉及消费税问题?

  [2024-08-24]

  我公司准备开展调和成品油项目,问以下两个问题:1.柴油由工业白油和轻质燃料油调和而成,请问已交消费税的工业白油和轻质燃料油,工业白油和轻质燃料油已交的消费税是否都可以抵扣柴油的消费税?2.汽油由石脑油和甲基叔丁基醚(mtbe)调和而成,请问甲基叔丁基醚(mtbe)是否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如果甲基叔丁基醚(mtbe)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甲基叔丁基醚(mtbe)已交的消费税是否都可以抵扣汽油的消费税?石脑油已交的消费税是否都可以抵扣汽油的消费税?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有着严格规定,应严格遵照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口径执行。根据相关规定,甲基叔丁基醚(mtbe)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对符合规定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产品,对其用于生产应税成品油的部分适用消费税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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