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论证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公告》公布失效废止1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其中6件全文失效废止,5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何景琴; 联系电话:0571-87668981。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失效废止内容 | 备注 |
1 |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 1987年10月8日 | (87)税政三1138号 | 全文 | |
2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 1997年4月9日 | 浙国税一〔1997〕56号 | 第四条、第五条 | |
3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年7月23日 | 浙国税流〔2003〕91号 | 全文 | 第二条中的“且购货方尚未认证”和“若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3号)废止。 |
4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 | 2012年7月17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 第一条 | |
5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年3月26日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 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 | |
6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 | 2015年10月27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 全文 | |
7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4月1日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全文 | |
8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年4月21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全文 | 附件中第2小点“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3号)废止。 |
9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7年12月26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第一条 | |
10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 2018年2月28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全文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0年11月27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第四条 |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论证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公告》公布失效废止1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其中6件全文失效废止,5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何景琴; 联系电话:0571-87668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