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11-27]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其中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24年10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1日实施。为进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确定了我区水资源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西藏自治区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4年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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