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晋财税〔2024〕9号] [2024-11-28]
各市人民政府 :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下表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山西省水资源税税额表类别 | 取用水类型 | 适用税额 | 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 |
地表水(元/立方米) | 农业生产 | 0.05 | 0.1 |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 | 0.05 | 0.1 |
城镇公共供水 | 0.5 | 0.6 |
特种取用水 | s | 10 |
其他行业 | 1 | 2 |
地下水(元/立方米) | 农业生产 | 0.2 | 0.4 |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 | 0.2 | 0.4 |
城镇公共供水 | 2 | 2.4 |
特种取用水 | 20 | 40 |
其他行业 | 4 | 8 |
其他取用水 | 水源热泵(元/立方米) | 1.4 | 2.8 |
疏干排水(元/立方米) | 回收利用 | 1 | - |
直接外排 | 1.2 | - |
水力发电取用水(元/千瓦时) | 0.005 | - |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元/千瓦时) | 0.002 | - |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9%计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一)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20%至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5倍征收 ; (三)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