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省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不含宁波)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2024年第10号规定的最低限,即1.5%。 二是明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 1日起施行,指的是税款所属期在2024年12月 1日后的按新规定申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林洁; 联系电话:0571-87668783。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不含宁波)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2024年第10号规定的最低限,即1.5%。 二是明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