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什么情况不需要发票也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12-17]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什么情况不需要发票也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大部分是需要凭发票扣除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具体如下:

  1、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例:a公司租用了某政府机关的房屋,那么a公司可以凭政府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收款凭证、租赁合同、银行付款单据等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细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接受自然人的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业务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只需要凭借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特殊情形下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例:甲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当月已经售出,由于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凭入库单、合同、以及付款单据暂估入账。后来由于供货商注销,导致进货发票永远没法取得了,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综述:采取非现金支付的,具有合同、对方注销证明就可以税前扣除。

  4、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接受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劳务“的理解:

  税务总局解读:六、劳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例:a汽车修理厂和b宾馆共同租用c物业公司厂房,a和b没有单独电表,c物业公司对供电公司支付电费,然后转售给a和b。c物业公司收到a和b电费后开具分割单,a和b根据分割单可以在税前扣除。

  5、租用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适用水电气等分割单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没有租赁这个大前提是不能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例:a公司将自有房屋全部租赁给b公司,这种情况下,b公司使用的水、电等可以凭a公司开具的转售水电费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水电分割单税前扣除。28号公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包括单一承租方这种情况。

  6、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支付利息

  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北京税务局答复: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7、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

  (1)企业核定征税期间购入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