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哪些省份是属于西部地区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的规定,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企业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11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申报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相关资料要保存多久呢?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其中包括: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2.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总公司设在西部,在上海、北京等地有分公司,总公司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可以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