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确认,红桥区红十字会等3家群众团体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第二批) 1.红桥区红十字会 2.武清区红十字会 3.西青区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