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规〔2024〕3号] [2024-12-25]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遵循平稳转换、分类调控原则,落实国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衔接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通过税收制度分类调控,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
财税〔2024〕28号文和本通知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水资源配置工程按取水许可证发证对象进行征税,取水口所在地以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为准。 三、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详见《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四、计算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应纳税额时,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暂定为5%。 五、火力发电等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六、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七、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以下且设计供水人数1万人以下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八、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1.5倍执行(城镇公共供水除外);对特种取用水的,按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执行。 九、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外,超过取水计划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过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部分,按2倍征收水资源税; (二)超过取水计划20%-40%(含)的部分,按3倍征收水资源税; (三)超过取水计划40%以上的部分,按4倍征收水资源税。 十、水资源税收入(含中央下划的10%部分,下同)作为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核算,统筹用于全省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等相关支出。其中,属于市县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由省财政每年通过年终结算全额补助市县;属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由省财政按20%的比例每年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市县;深圳市内收取的水资源税,全额作为深圳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深汕特别合作区按规定执行)。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十一、各地要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税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做好风险防范,开展联合核查,稳妥衔接试点实施前后税费征管工作。试点前发生的水资源费欠缴、缓缴、延期缴纳或错收误缴的追缴补缴、退库等工作,仍由原部门按职责继续办理。试点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妥善措施积极解决,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 取用水户 | 税额标准 |
| 地表水 | 城镇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 | 0.2 |
| 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 | 0.5 |
| 特殊用水 | 水力发电 | 小型 | 0.005元/千瓦时 |
| 大中型 | 0.007元/千瓦时 |
| 火力发电等直流式(贯流式)、河道内生产(非水力发电) | 0.005 |
|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 | 0.02 |
| 疏干排水回收利用 | 0.2 |
| 水源热泵 | 0.2 |
| 备注: 1.纳税人根据征税对象、所属行业等适用相应的税额,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标准的应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2.小型水力发电是指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确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 3.火力发电等直流式取用地下水的,适用其他取用水的地下水税额; 4.生物质能发电直流式(贯流式)取用地表水的,适用税额为0.0025元/立方米,循环式取用地表水的,适用税额为0.1元/立方米; 5.疏干排水直接外排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下水税额标准执行。 |
附:《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2024年10
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财税〔2024〕28号),在全国范围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授权地方明确水资源税适用具体税额、计征方式、减免政策等事项。为落实《办法》要求,推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我省落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结合我省资源禀赋及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经广泛征求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制定印发《通知》。
二、问:《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通知》制定的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等相关政策。
三、问:《通知》主要的任务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任务是落实《办法》关于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明确我省根据《办法》授权确定的具体事项,确保改革试点在广东顺利落地。
四、问:水资源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等规定,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并应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江河、湖泊以及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等水资源,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五、问:我省的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的水资源税基本实现改革前水资源费的标准平移,整体按照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5元/立方米执行,符合《办法》对广东省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要求。具体征收标准按《通知》规定以及附后《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六、问:水资源税的缴纳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一般情况下,水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由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等方式,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水资源税。具体的申报缴纳指引,后续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明确。
七、问:水资源费还需要继续缴纳吗?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按照《通知》规定,自2024年12
月1日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起,我省范围内的取水行为将发生水资源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不需要同时缴纳水资源费;改革试点前的取水行为,仍需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包括改革试点前发生的水资源费欠缴、缓缴、延期缴纳或错收误缴的追缴补缴、退库等工作,继续由原部门办理。
八、问:水资源税对用水成本有没有影响? 答:根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我省的水资源税基本平移改革前水资源费标准,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继续按照0.2元/立方米执行,且相比改革试点前,还可进一步可享受5%的合理漏损率扣除,以及不适用超计划取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加倍征收政策,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水资源税(费)负担将进一步降低,预计不会因改革试点导致出现城镇公共供水成本提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