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4〕9号]  [2024-12-31]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二、全区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全区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三、全区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四、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的,按照水资源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规定的限额,分别从量征收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另行明确。

  五、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

  (一)超计划百分之二十以内(含)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二百征收;

  (二)超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含)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百征收;

  (三)超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百征收。

  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对应取用水类型适用税额的五倍征收。

  六、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二百征收水资源税。

  七、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自主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取水许可和违法取水等信息进行水资源税纳税人识别,依法依规征收水资源税。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其他有关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取用水类型税额标准
地表水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0.060.12
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0.160.5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0.030.05
特种取用水1530
其他取用水石油天然气生产1.83.6
非石油天然气生产0.83.2
水力发电0.004元/千瓦时
火力发电冷却贯流式冷却取用水0.004元/千瓦时
循环式冷却取用水0.6
疏干排水未回收利用0.6
回收利用0.24
水源热泵未回灌1.2
回灌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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