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的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同时,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举例:某冰雪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旅游收费收入共计2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向其他旅游公司支付接团费100万元,向境内其他单位支付交通费5万元,住宿费5万元,门票费2万元,签证费1万元;支付本单位导游餐饮住宿费共计2.5万元,支付司机劳务费1.5万元。假设该冰雪旅游公司选择按照差额计税,那么,该公司的计税销售额为200-100-5-5-2-1=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