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条件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5〕130号文件中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财税〔2015〕130号文件中,不同的纳税主体享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主体类型,对照政策判断其需要符合的条件。财税〔2015〕130号文件中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来讲,必须是拥有并运营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型体育场馆,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体育场馆,其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与此同时,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除另有规定外,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