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税〔2025〕1号]  [2025-01-17]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林业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二、征收标准

  我省占用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泥炭沼泽湿地的,按上述标准3倍执行。

  三、征收流程

  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局统一征收。省林业局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和征收标准,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金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缴纳通知单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等事项。占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四、征收和使用管理

  湿地恢复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列“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省林业局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采用直接缴款方式收缴并对账后,向占用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五、退付规定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的,由占用单位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六、减免政策

  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免征湿地恢复费。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实施。其他未尽事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依据有哪些?

  明确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具体政策,是落实《湿地保护法》和《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要求,能更好的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收缴管理,推动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支持保障。主要政策依据有:《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二条。

  二、我省明确的湿地恢复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三、我省明确的湿地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我省占用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泥炭沼泽湿地的,按上述标准3倍执行。

  四、我省湿地恢复费的征收单位是哪个部门?

  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局统一征收。

  五、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到什么时候?

  自2025年117日至2029年630日实施。

  六、湿地恢复费退库怎么办理?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的,由占用单位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七、湿地恢复费有哪些减免优惠政策?

  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免征湿地恢复费。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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