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02-21]

  为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

  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有关事宜,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关于《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

  为更好的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

  宁夏已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为确保16号公告精神全面精准落实到位,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到税收优惠,《公告》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仍沿用我区原来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下。

  (二)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公告》明确,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其他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保障性住房虽不实行预征政策,但要进行纳税申报。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5年11日至本公告执行前土地增值税有关事宜,按照本公告执行。例如:我区某房地产公司于2025年1征期申报2024年1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不适用于本公告;2025年2征期申报2025年1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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