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25〕2号]  [2025-03-0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西咸新区税务局,各市委宣传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日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附:《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文化企业负担,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2025年37日,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5〕2号)。该政策旨在通过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支持我省文化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提质增效。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延续优惠期限

  通知明确,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将继续实施,自2025年11日至2027年12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政策保障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政策衔接与落实

  通知明确,2025年1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额或予以退还。

  三、政策目的

  通过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文化企业的运营成本,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激发文化企业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省文化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各相关部门应积极落实政策,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广大文化企业,推动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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