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利用废旧电池生产资源综合化利用产品,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纳税人销售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综合利用废旧电池,生产金属(含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此外,电车废电池回收处理企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现有的各项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和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增值税留抵退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所税优惠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