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5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1号)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江苏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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