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确定山西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晋自然资发〔2025〕9号]  [2025-07-16]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研究确定了山西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详见附件),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矿种
转换方向
参考标准
转换系数
选矿转换为原矿0.2-10.90
原矿转换为选矿1-31.80
原矿转换为选矿1-31.25
钛(金红石)原矿转换为选矿1-31.65
原矿转换为选矿1-3.41.82
铝土矿原矿转换为选矿1-3.41.25
原矿转换为选矿1-3.41.25
钼、铅、锌原矿转换为选矿1-3.41.40
原矿转换为选矿1-3.41.76
原矿转换为选矿1-2.11.79
原矿转换为选矿1-2.11.33
原矿转换为选矿1-3.41.25
选矿转换为原矿0.5-10.70
石墨原矿转换为选矿1-42.19
硫铁矿选矿转换为原矿0.2-10.77
芒硝选矿转换为原矿0.2-10.83
蓝晶石、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闪石、蛭石、沸石、石膏重晶石、菱镁矿选矿转换为原矿0.2-10.80
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膨润土、铁矾土、麦饭石、珍珠岩、浮石选矿转换为原矿0.2-10.80

  注:

  1.矿业权人销售的矿产品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计征对象一致的,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2.矿业权人销售的矿产品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

  3.按照转换系数适时调整的要求,未确定转换系数的矿种,后续开发利用时,将同步确定或适时调整转换系数。

山西省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矿种温度t(℃)核定价格(元/立方米)
供热经营性洗浴等
地热不再区分温度110
矿泉水-56

  注:1.供热价格为采用回灌技术供暖项目价格;

  2.本着鼓励种植、养殖项目循环应用地热的原则,建议种植、养殖项目适用“供热”标准;

  3.实施封闭无干扰取热项目不在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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