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汇总:土地增值税优惠

  [2025-07-25]

  一、享受公租房优惠政策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纳税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二、个人转让购入两年以上的住房需要缴纳什么税?

  个人转让购入两年以上的住房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一、增值税:

  (一)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仅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适用于下述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条规定的可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征免进行征免。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五、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有土地增值税优惠吗?

  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上述税收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八、企业改制重组后,申请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九、企业在申请享受重组过程中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能不能变动?

  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企业在申请享受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需要哪些资料?

  企业在申请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十一、企业改制重组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二、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有什么土地增值税优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有土地增值税优惠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十四、个人转让住宅土地增值税征免有什么规定?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五、单位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有何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六、亚运会的运动场地转让能免土地增值税吗?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十七、普通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和成交价格都要满足条件吗?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十八、银行、保险系统有哪些地方税税收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该税种已取消)。

  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十九、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二十、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哪些税收优惠?

  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对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北京冬奥组委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上述暂准进口的商品范围、数量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八)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土地增值税。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北京冬奥组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分支机构”范围的证明文件,办理减免税备案。

  (九)对北京冬奥组委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印花税。

  (十)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十一)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北京冬奥组委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三)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确定。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四)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十五)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六)根据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规定,北京冬奥组委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其取得的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税收政策。

  二十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二十二、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的不良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十三、合作建房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十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二十五、个人之间换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十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土地增值税有何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二十七、纳税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如何办理?

  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序号标题文号发布时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2024-11-13
2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2024-11-12
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2024-07-24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2024-04-16
5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2023-09-28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08-18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06-28
8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2020-04-09
9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2020-04-09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2019-04-15
1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2018-11-05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2017-07-12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2016-11-22
14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2015-08-26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2013-12-02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2013-09-12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2013-08-18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2013-01-18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2011-12-08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2011-03-10
2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2010-12-29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2008-10-22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号2008-03-07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008-03-03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2006-04-10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2006-03-02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2005-12-21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2003-11-10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2003-07-03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2003-05-20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2001-02-22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1995-05-25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199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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