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行业政策要点

  [2025-08-21]

  
白酒行业增值税政策要点

  一、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境内生产销售白酒,增值税税率为1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生产销售白酒,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销售规定

  销售白酒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特殊销售规定

  1.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代销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小贴士:在企业销售白酒过程中,当购买方认购白酒并支付部分款项时,企业需明确该款项是否属于税务规定中的预收款、分期收款或赊销等情形。若属上述情形,应严格按照特殊销售规定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在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增值税申报。

  三、销售额确认

  增值税销售额为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小贴士:企业在销售白酒时,若销售价格包含商品及包装物的费用,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或在会计处理上如何核算,均应将商品价格与包装物费用一并计入销售额,以计算增值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与抵扣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

  2.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白酒生产企业在购进农产品作为原料生产销售白酒时,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是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

  核定扣除方法包括以下三种: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具体规定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及其附件。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五、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销售酒糟优惠政策

  企业在酿酒过程中产生的酒糟,对外作为饲料进行销售时,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的范畴,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小贴士:企业对外销售酒糟如果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将其对应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企业应明确区分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避免因核算不清少缴增值税。

  六、视同销售

  在境内生产销售白酒发生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小贴士: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白酒无偿赠送他人或用于发放集体福利等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切勿漏记、少记增值税应税收入。

  七、特殊规定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注:白酒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白酒行业消费税政策要点

  一、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后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白酒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小贴士: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白酒生产企业切勿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制酒按照其他酒进行申报,应严格按政策规定正确适用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5.以物易物、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纳税环节

  (一)基本纳税环节:生产环节。

  1.自产白酒: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白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小贴士: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此,将委托加工产品(如白酒)收回后加价销售的,需严格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进口环节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小贴士: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白酒无偿赠送他人或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视同销售行为不属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需及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特殊规定

  (一)兼营和成套消费品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成套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三)包装物押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白酒包装物押金计入当期销售额)

  小贴士: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在日常销售额计算时,切勿漏记包装物部分的价款。

  (四)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品牌使用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小贴士:销售白酒计算应税销售额时,白酒“品牌使用费”需严格按照税务规定处理,并计白酒销售额依法缴纳消费税。

  五、出口消费税退税

  (一)适用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即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三)消费税退税的计算: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小贴士:企业白酒出口业务申报时应单证齐全,符合消费税退(免)税规定,对于不真实或不合规的出口业务,不得享受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六、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白酒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一、税率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白酒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税收优惠规定的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余额,为应纳税额。

  (一)收入确认

  在中国境内从事白酒生产销售的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小贴士:白酒生产企业向其关联企业销售白酒时,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合理确定销售收入,若因白酒定价过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需要注意是:

  1.成本费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为成本;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费用。

  2.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小贴士:白酒生产企业不得将用于其他用途的酒类产品以过期、变质等各种原因作为存货资产损失扣除。企业应合理确认存货损失,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不实扣除导致少缴税款。

  4.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5.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7.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不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8.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小贴士:生产销售白酒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严格区分会议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在计算扣除时有限额标准,避免将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混入其中进行列支,从而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三)弥补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亏损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三、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四、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白酒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五、视同销售

  在中国境内从事白酒生产销售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以上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小贴士:生产销售白酒的企业若将自产的白酒无偿赠送给他人,或者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应按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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