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 1.我是一家生产白酒的企业,自己生产的白酒自己用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需要区分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是其他方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从酒厂进散装白酒后自行包装再销售,只是包装费部分盈利,酒水为平价销售,这种情况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需要。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3.白酒厂购入白酒直接销售(不经过加工)需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购入白酒进行委托加工包装后再卖出去需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和摩托车)。本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征税环节 1.白酒在批发零售环节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目前白酒并无政策规定在批发及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2.委托加工的白酒回收后直接出售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 答: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白酒,是委托方缴纳消费税还是被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单位外购散装大桶白酒后委托其他公司进行小瓶分装(外购散装白酒的时候,已经缴纳过消费税),不对白酒本身进行加工,是否需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答: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目税率 1.以初次酿制白酒后的酒糟二次酿制的酒,消费税税率是按照白酒的20%加0.5元/500g(或者500毫升),还是按照其他酒10%计算缴纳消费税? 答:丢糟酒的生产原料是高粱、玉米、小麦、红薯等粮食经过发酵、蒸馏取酒后的酒糟,不属于粮食以外的替代物,用酒糟生产的白酒应统一按照“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薏米仁酿造的酒消费税是归及到白酒还是其他酒类? 答: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若符合以上制作工艺酿造的,需按照“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采购了基酒(白酒)后加入了相应的原料(如药材)后出售,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采购酒基时对方已缴纳消费税,目前连续生产配制酒缴纳的消费税能否抵之前已缴纳的消费税? 答: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消费税。 以外购的酒为原料生产的酒暂未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购入白酒和杨梅企业自己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如何缴纳? 答:生产销售杨梅烧酒需要缴纳消费税。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5.外购糖蜜酒精为酒基加工为白酒,如何征收消费税?按照白酒征收还是按照薯类征收? 答: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税额计算 1.白酒包装物需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需要。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对除啤酒和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白酒生产企业的品牌使用费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需要。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黄酒、白酒要缴纳消费税,怎么从体积换算成质量? 答: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一)黄酒 1吨=962升;(二)啤酒1吨=988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4.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按什么价格征收消费税? 答: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5.如果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与白酒生产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就可以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公司、购销公司的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税务机关也不用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答: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