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

  [2025-08-29]

  1.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符合哪些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一、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二)持有省级(含)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

  (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乙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蒸汽)裂解装置,芳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芳烃抽提装置;

  (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

  (五)书面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的抽检;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的,应提交哪些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二、使用企业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按下列规定提交《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6号公告发布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规定:“第七条 使用企业提请资格备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三)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四)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五)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六)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相关部门批件(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3.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应向什么部门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二、……

  (一)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二)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资格备案;

  (三)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4.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哪些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规定:“第十条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所列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使用企业应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一)单位名称(不包括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二)产品类型;

  (三)原材料类型;

  (四)生产装置、流量计数量;

  (五)石脑油、燃料油库容;

  (六)附列资料目录所含的资质证件。”

  5.企业购进既有含税又有免税并用于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如何计算退税额?

  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第三条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规定:“第十四条 退还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实际耗用石脑油或燃料油数量×石脑油或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其中:实际耗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投入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的全部数量—当期耗用的自产数量—当期耗用的外购免税数量

  第二十五条 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既有免税又有含税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未准确核算的不予退税。”

  6.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或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申请退还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六、使用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形,按以下规定报送退税资料:……(二)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或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在每月纳税申报期报送的资料:

  (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2)《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4)《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5)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已认证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申请退还消费税的,在当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报送以下资料:

  (1)《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附件7);

  (2)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如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应提供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7.仅以购进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如何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规定:“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

  ……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8.既购进国产石脑油、燃料油又购进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境内生产企业,应如何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规定:“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理。

  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9.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境内生产企业,应如何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规定:“一、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

  ……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10.主管税务机关对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的日常管理,对已办理退税的乙烯、芳烃生产企业,当税务务稽查部门和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其退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防止企业骗取退税款。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使用企业申报的实际耗用量与全部外购量、库存量进行比对,应当符合实际耗用量≤期初库存+本期外购量(含自产)-本期销售-期末库存量;

  使用企业申报的退税额应不大于外购含税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税额

  (二)将使用企业实际产成品数据信息与利用产品收率计算原材料实际投入量信息进行比对,两者符合投入产出比例关系;

  (三)将使用企业申报的实际耗用信息与石脑油、燃料油的出入库信息、生产计量信息及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比对,符合逻辑关系;

  (四)将使用企业申报的实际耗用信息与装置生产能力信息进行比对,符合逻辑关系;

  (五)将使用企业本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与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信息进行比对,符合逻辑关系;

  (六)生产企业免税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总局定点直供计划规定的销售对象、供应数量等信息进行比对,两者销售对象应当一致,销售数量应等于或小于定点直供计划数量;

  (七)使用企业外购免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信息与定点直供计划信息及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对象应当与定点直供计划规定的一致,其数量应等于或小于定点直供计划数量;

  (八)使用企业申报的外购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信息与定点直供计划数量信息进行比对,免税数量应等于或小于定点直供计划。”

  11.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是否应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台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税务发〔2006〕49号)附件《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规定:“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账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规定:“八、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应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自产、外购(分别登记外购含税国产、进口数量和外购国产免税数量)、移送使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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