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鞭炮、焰火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本税目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二、鞭炮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鞭炮、焰火的消费税税率是15%。 三、鞭炮、焰火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鞭炮、焰火的消费税税率是15%。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换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十三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四、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工业油料满足哪些条件能享受免征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上述截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文件发布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石化行业专业性强,石化产品种类繁多,部分产品性质接近,准确辨别和区分应税产品和非应税产品,是征纳双方共同执行好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重要前提。因此,税务部门在开展成品油行业税收监管时,需要对税企双方存在争议和涉税风险的产品进行检测,来确定产品的种类和性质。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对检测主体、检测范围、检测流程和结果运用等问题予以明确,以利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检吗?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复检的决定。复检既可由原检测机构继续进行检测,也可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纳税人收到成品油涉税处理意见后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 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将结合检测结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综合判定对受检单位生产经营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处理意见。受检单位拒检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直接判定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受检单位收到税务部门书面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涉税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依法依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费用由谁负担? 成品油涉税产品初检所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复检所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如果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与初检结论不一致,复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 九、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受检单位出现拒检行为将承担什么后果? 受检单位如果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阻碍或者不配合取样等情形的,将被视为拒检行为。受检单位存在拒检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测结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并按照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实施主体是谁? 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经商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联合开展检测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能力。 十一、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范围是什么? 从受检对象看,既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也包括成品油经销企业、仓储企业和成品油涉税产品使用企业。从受检产品看,包括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此外,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十二、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目有哪些? 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十三、外购润滑油进行简单加工是否征收消费税?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若外购后不经任何加工直接销售则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十四、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十五、石脑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石脑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 1.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2.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3.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石脑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石脑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4.“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十六、润滑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润滑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以下规定: 1.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2.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3.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4.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5.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润滑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润滑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6.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十七、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哪些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应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一)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二)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资格备案; (三)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所列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使用企业应于30日内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1.单位名称(不包括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2.产品类型; 3.原材料类型; 4.生产装置、流量计数量; 5.石脑油、燃料油库容; 6.附列资料目录所含的资质证件。 十八、纳税人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能否享受免征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九、燃料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燃料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以下规定: 1.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2.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4.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5.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二十、溶剂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溶剂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溶剂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二十一、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是1.2元/升。1.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2.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3.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柴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柴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4.“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5.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二十二、柴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柴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如下: 1.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2.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3.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柴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柴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4.“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5.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二十三、将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境内生产企业,应如何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将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境内生产企业,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需要区分以下情形办理: (一)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 (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 (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海关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十四、航空煤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航空煤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2元/升。目前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航空煤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航空煤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二十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石脑油退免消费税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的日常管理,对已办理退税的乙烯、芳烃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当地税务稽查部门和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其退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防止企业骗取退税款。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使用企业申报的实际耗用量与全部外购量、库存量进行比对,应当符合实际耗用量≤期初库存+本期外购量(含自产)-本期销售-期末库存量;使用企业申报的退税额应不大于外购含税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税额; (二)将使用企业实际产成品数据信息与利用产品收率计算原材料实际投入量信息进行比对,两者符合投入产出比例关系; (三)将使用企业申报的实际耗用信息与石脑油、燃料油的出入库信息、生产计量信息及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比对,符合逻辑关系; (四)将使用企业申报的实际耗用信息与装置生产能力信息进行比对,符合逻辑关系; (五)将使用企业本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与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信息进行比对,符合逻辑关系;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免税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以下简称:定点直供计划)规定的销售对象、供应数量等信息进行比对,两者销售对象应当一致,销售数量应等于或小于定点直供计划数量; (七)使用企业外购免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信息与定点直供计划信息及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对象应当与定点直供计划规定的一致,其数量应等于或小于定点直供计划数量; (八)使用企业申报的外购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信息与定点直供计划数量信息进行比对,免税数量应等于或小于定点直供计划。 二十六、成品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二十七、仅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申请消费税退税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仅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每月向进口地海关报送以下资料:1.《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2.《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4.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在申请退还进口消费税时,应向进口地海关提供《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对进口石脑油、燃料油退税提出核对意见后,也应向进口地海关提供《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进口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二十八、申报成品油消费税如何确定销售数量?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二十九、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发生哪些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企业的消费税退(免)税资格? 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二)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三)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四)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五)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六)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七)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使用企业被取消退(免)税资格的,其库存的免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和使用企业是否应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台账?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账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账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应建立石脑油、燃料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自产、外购(分别登记外购含税国产、进口数量和外购国产免税数量)、移送使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 三十一、燃料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是1.2元/升。1.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2.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3.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4.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十二、溶剂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溶剂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是1.52元/升。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溶剂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溶剂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十三、润滑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是1.52元/升。1.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2.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3.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4.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5.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润滑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润滑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6.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7.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十四、石脑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石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是1.52元/升。1.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2.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3.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石脑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石脑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4.“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三十五、高档手表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三十六、高档手表从何时开始征收消费税? 自2006年4月1日起新增高档手表税目开始征收消费税。 三十七、高档手表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高档手表的消费税税率是20%,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三十八、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尔夫车不在本税目征税范围内。 三十九、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税率是10%。 四十、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税率是10%,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十一、进口铂金是否免征消费税? 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所以进口铂金不征收消费税。 四十二、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四十三、钻石在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四十四、钻石是否征收消费税? 钻石:钻石是完全由单一元素碳元素所结晶而成的晶体矿物,也是宝石中唯一由单元素组成的宝石。钻石为八面体解理,即平面八面体晶面的四个方向,一般呈阶梯状。钻石的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溶于酸和碱。但在纯氧中,加热到1770度左右时,就会发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热到1700度时,就会把它分解为石墨。钻石有透明的、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宝石级的钻石,应该是无色透明的,无瑕疵或极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黄色或极浅的褐色,最珍贵的颜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蓝色和绿色。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四十五、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是否可以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四十六、镀金(银)、包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是否属于金银首饰的范围? 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四十七、应纳消费税的珠宝玉石种类包括哪些? 珠宝玉石的征税范围为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具体种类包括: 1.钻石:钻石是完全由单一元素碳元素所结晶而成的晶体矿物,也是宝石中唯一由单元素组成的宝石。钻石为八面体解理,即平面八面体晶面的四个方向,一般呈阶梯状。钻石的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溶于酸和碱。但在纯氧中,加热到1770度左右时,就会发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热到1700度时,就会把它分解为石墨。钻石有透明的、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宝石级的钻石,应该是无色透明的,无瑕疵或极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黄色或极浅的褐色,最珍贵的颜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蓝色和绿色。 2.珍珠:海水或淡水中的贝类软体动物体内进入细小杂质时,外套膜受到刺激便分泌出一种珍珠质(主要是碳酸钙),将细小杂质层层包裹起来,逐渐成为一颗小圆珠,就是珍珠。珍珠颜色主要为白色、粉色及浅黄色,具珍珠光泽,其表面隐约闪烁着虹一样的晕彩珠光。颜色白润、皮光明亮、形状精圆、粒度硬大者价值最高。 3.松石:松石是一种自色宝石,是一种完全水化的铜铝磷酸盐。分子式为cual6(po4)4(oh)8·5h2o。松石的透明度为不透明、薄片下部分呈半透明。抛光面为油脂玻璃光泽,断口为油脂暗淡光泽。松石种类包括波斯松石、美国松石和墨西哥松石、埃及松石和带铁线的绿松石。 4.青金石:青金石是方钠石族的一种矿物;青金石的分子式为(na,ca)7-8(al,si)12(o,s)24(so4),cl2cl2·(oh)2(oh)2,其中钠经常部分地为钾置换,硫则部分地为硫酸根、氯或硒所置换。青金石的种类包括波斯青金石、苏联青金石或西班牙青金石、智利青金石。 5.欧泊石:矿物质中属蛋白石类,分子式为sio2·nh2o。由于蛋白石中sio2小圆珠整齐排列像光栅一样,当白光射在上面后发生衍射,散成彩色光谱,所以欧泊石具有绚丽夺目的变幻色彩,尤以红色多者最为珍贵。欧泊石的种类包括白欧泊石、黑欧泊石、晶质欧泊石、火欧泊石、胶状欧泊石或玉滴欧泊石、漂砾欧泊石、脉石欧泊石或基质中欧泊石。 6.橄榄石:橄榄石是自色宝石,一般常见的颜色有纯绿色、黄绿色到棕绿色。橄榄石没有无色的。分子式为: (mg,fe)2sio4。橄榄石的种类包括贵橄榄石、黄玉、镁橄榄石、铁橄榄石、黄昏祖母绿和硼铝镁石。 7.长石:按矿物学分类长石分为两个主要类型:钾长石和斜长石。分子式分别为:kalsi3o8、naalsi3o8。长石的种类包括月光石或冰长石、日光石或砂金石的长石、拉长石、天河石或亚马逊石。 8.玉:硬玉(也叫翡翠)、软玉。硬玉是一种钠和铝的硅酸盐,分子式为:naal(sio3)2。软玉是一种含水的钙镁硅酸盐,分子式为:camg5(oh)2(si4o11)2。 9.石英:石英是一种它色的宝石,纯石英为无色透明。分子式为sio2。石英的种类包括水晶、晕彩或彩红石英、金红石斑点或网金红石石英、紫晶、黄晶、烟石英或烟晶、芙蓉石、东陵石、蓝线石石英、乳石英、蓝石英或蓝宝石石英、虎眼石、鹰眼或猎鹰眼、石英猫眼、带星的或星光石英。 10.玉髓:也叫隐晶质石英。分子式为sio2。玉髓的种类包括月光石、绿玉髓、红玛瑙、肉红玉髓、鸡血石、葱绿玉髓、玛瑙、缟玛瑙、碧玉、深绿玉髓、硅孔雀石玉髓、硅化木。 11.石榴石:其晶体与石榴籽的形状、颜色十分相似而得名。石榴石的一般分子式为r3m2(sio4)3。石榴石的种类包括铁铝榴石、镁铝榴石、镁铁榴石、锰铝榴石、钙铁榴石、钙铬榴石。 12.锆石:颜色呈红、黄、蓝、紫色等。分子式为zrsio4。 13.尖晶石:颜色呈黄色、绿色和无色。分子式为mgal2o4。尖晶石的种类包括红色尖晶石、红宝石色的尖晶石或红宝石尖晶石、紫色的或类似贵榴石色泽的尖晶石、粉或玫瑰色尖晶石、桔红色尖晶石、蓝色尖晶石、蓝宝石色尖晶石或蓝宝石尖晶石、象变石的尖晶石、黑色尖晶石、铁镁尖晶石或镁铁尖晶石。 14.黄玉:黄玉是铝的氟硅酸盐,斜方晶系。分子式为al2(f,oh)2sio4。黄玉的种类包括棕黄至黄棕、浅蓝至淡蓝、粉红、无色的、其他品种。 15.碧玺:极为复杂的硼铝硅酸盐,其中可含一种或数种以下成分:镁、钠、锂、铁、钾或其他金属。这些元素比例不同,颜色也不同。碧玺的种类包括红色的、绿色的、蓝色的、黄和橙色、无色或白色、黑色、杂色宝石、猫眼碧玺、变色石似的碧玺。 16.金绿玉:属尖晶石族矿物,铝酸盐类。主要成分是氧化铝铍,属斜方晶系。分子式为beal2o4。金绿玉的种类包括变石、猫眼石、变石猫眼宝石及其他一些变种。 17.绿柱石:绿柱石在其纯净状态是无色的;不同的变种之所以有不同的颜色是由于微量金属氧化物的存在。在存在氧化铬或氧化钒时通常就成了祖母绿,而海蓝宝石则是由于氧化亚铁着色而成的。成为铯绿柱石是由于镁的存在,而金绿柱石则是因氧化铁着色而成的。分子式为:be3al2(sio3)6。绿柱石的种类包括祖母绿、海蓝宝石、maxixe型绿柱石、金绿柱石、铯绿柱石、其他透明的品种、猫眼绿柱石、星光绿柱石。 18.刚玉:刚玉是一种很普通的矿物,除了星光宝石外,只有半透明到透明的变种才能叫作宝石。分子式为al2o3,含氧化铬呈红色,含钛和氧化铁呈蓝色,含氧化铁呈黄色,含铬和氧化铁呈橙色,含铁和氧化钛呈绿色,含铬、钛和氧化铁呈紫色。刚玉的种类包括红宝c33石、星光红宝石、蓝宝石、艳色蓝宝石、星光蓝宝石。 19.琥珀:一种有机物质。它是一种含一些有关松脂的古代树木的石化松脂。分子式为c40h64o4。琥珀的种类包括海珀、坑珀、洁珀、块珀、脂珀、浊珀、泡珀、骨珀。 20.珊瑚:是生物成因的另一种宝石原料。它是珊瑚虫的树枝状钙质骨架随着极细小的海生动物群体增生而形成。 21.煤玉:煤玉是褐煤的一个变种(成分主要是碳,并含氢和氧)。它是由漂木经压实作用而成,漂木沉降到海底,变成埋藏的细粒淤泥,然后转变为硬质页岩,称为;煤玉岩rsquo;,煤玉是生物成因的。煤玉为非晶质,在粗糙表面上呈暗淡光泽,在磨光面上为玻璃光泽。 22.龟甲:是非晶质的,具有油脂光泽至蜡状光泽,硬度2.5。 23.合成刚玉:指与有关天然刚玉对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学及化学性能的人造材料。 24.合成宝石:指与有关天然宝石对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学及化学性能的人造宝石。合成宝石种类包括合成金红石、钛酸锶、钇铝榴石、轧镓榴石、合成立方锆石、合成蓝宝石、合成尖晶石、合成金红石、合成变石、合成钻石、合成祖母绿、合成欧泊、合成石英。 25.双合石:也称复合石,这是一种由两种不同的材料粘结而成的宝石。双合石的种类是根据粘合时所用的材料性质划分的。双合石的种类有石榴石与玻璃双合石、祖母绿的代用品、欧泊石代用品、星光蓝宝石代用品、钻石代用品、其他各种仿宝石复合石。 26.玻璃仿制品。 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四十八、销售黄金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若销售的黄金不属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则不征收消费税。 四十九、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五十、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是否停止使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所以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五十一、珠宝玉石消费税的税率是多少? 珠宝玉石消费税的税率为10%。
五十二、口红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口红又称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五十三、护肤护发品是否要征收消费税? 自2006年4月1日起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五十四、香粉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的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五十五、眼睫毛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眼睫毛商品名称叫“眼毛膏”或“睫毛膏”,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其产品形态有固体块状、乳化状。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五十六、香水、香水精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高档化妆品”的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五十七、唇笔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五十八、眉笔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推管式两种。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五十九、成套化妆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六十、化妆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当前已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六十一、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高档化妆品的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六十二、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15%。 六十三、胭脂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胭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胭脂膏等。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六十四、蓝眼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蓝眼油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色彩有蓝色、绿色、棕色等等,因蓝色使用最为普遍,故俗称蓝眼油。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照蓝眼油征税。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六十五、指甲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六十六、成套化妆品的消费税是否有免征优惠? 成套化妆品的消费税没有免征优惠政策。 六十七、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15%。
六十八、白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白酒消费税是复合计征的,税率为20%和0.5元/500克(或500毫升)。白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一、粮食白酒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二、薯类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六十九、批发零售啤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啤酒在批发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七十、啤酒集团内部企业之间销售(调拨)啤酒液是否征收消费税? 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账,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七十一、复制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消费税中的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七十二、调味料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七十三、酒精是否征收消费税?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七十四、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应如何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上述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七十五、啤酒源是否征收消费税? 啤酒源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酿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啤酒源与啤酒一致,只缺少过滤过程。因此,对啤酒源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七十六、黄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七十七、葡萄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七十八、啤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啤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计税,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过糖化、发酵后,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七十九、酒的消费税具体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酒及酒精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一)粮食白酒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二)薯类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三)黄酒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四)啤酒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五)其他酒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 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八十、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应按什么价格征收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八十一、自产自用的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八十二、啤酒生产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啤酒如何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八十三、药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八十四、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是如何规定的? 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自2001年5月1日起,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八十五、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八十六、黄酒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多少? 黄酒实行从量计税,为黄酒240元/吨。 八十七、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八十八、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差异应如何申报缴纳消费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八十九、饮食业自产的啤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九十、果啤是否征收消费税? 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九十一、配制酒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如下: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九十二、啤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过糖化、发酵后,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九十三、其他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九十四、购入已税的白酒再加工缴纳消费税是否可以扣除购入时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九十五、啤酒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吗? 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但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九十六、糠麸白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 九十七、果木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九十八、现行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现行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九十九、外购应征消费税的酒制品连续生产其他酒制品是否需要交消费税? 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消费品如果还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内,属于生产环节,需要交纳消费税。 一百、土甜酒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一百零一、啤酒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分类标准是什么? 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百零二、黄酒在哪些环节交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自产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环节的黄酒缴纳消费税。 一百零三、其他原料白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一百零四、其他酒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其他酒”的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税率为10%。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一百零五、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一百零六、卷烟的调拨价格是什么? 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一百零七、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在何时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百零八、已经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哪些情况会重新核定?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6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10%,且无正当理由的。 一百零九、税务机关依照什么方法对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批发环节销售价格等于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总销售额除以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总销售数量卷烟批发毛利率标准为: 一、不含税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卷烟,批发毛利率由31%调整为34.91%; 二、其他一类卷烟,批发毛利率由27%调整为31.13%; 三、二、三类卷烟,批发毛利率由23%调整为27.36%; 四、四类卷烟,批发毛利率由20%调整为24.53%; 五、五类卷烟,批发毛利率由15%调整为19.78%。 一百一十、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后少缴消费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百一十一、非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一百一十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时限是多久?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税务局核实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一百一十三、烟丝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及税率是多少? 烟丝的消费税税率是30%。征收消费税的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一百一十四、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的卷烟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一百一十五、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哪些?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一百一十六、雪茄烟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一百一十七、烟丝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一百一十八、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百一十九、摩托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摩托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规定如下: 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 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一)两轮车: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摩托车。 1.普通车:骑式车架,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小于30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2.微型车:坐式或骑式车架,单人或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3.越野车:骑式车架,宽型方向把,越野型轮胎,剩余垂直轮隙及离地间隙大,适应在非公路地区行驶的摩托车。 4.普通赛车:骑式车架,狭型方向把,座垫偏后,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5.微型赛车:坐式或骑式车架,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6.越野赛车:具有越野性能,装有大功率发动机,用于非公路地区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7.特种车:一种经过改装之后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两轮摩托车。如开道车。 (二)边三轮车: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边三轮车:具有边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 2.特种边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边三轮车。如警车、消防车。 (三)正三轮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正三轮车:具有正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如客车、货车。 2.特种正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正三轮车。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 三、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一百二十、不同排气量的应税摩托车消费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如下:气缸容量(排气量)为250毫升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一百二十一、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一百二十二、实木地板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实木地板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实木地板征税范围。 一百二十三、实木复合地板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应征消费税的实木复合地板的界定: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的实木地板。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一百二十四、外购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一百二十五、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涂料包括?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属于上述范围的则需要缴纳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的规定是什么?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一百二十六、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以下规定: 一、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其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三、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一百二十七、需要加征消费税的超豪华小汽车是如何界定的? 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一百二十八、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其中,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10%,生产环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附件里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一百二十九、沙滩车等车辆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一百三十、节能环保类车辆是否有消费税优惠? 气缸容量(排气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一百三十一、购进客车改装后销售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百三十二、什么是改装改制车辆? 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专用汽车(特种汽车)。
一百三十三、游艇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游艇的消费税税率是10%,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