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各县(市)财政局: 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征管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通过自行开垦耕地或者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能够补充所占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缴费义务人 根据建设用地报批类型,区分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定耕地开垦费的缴费义务人。其中,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耕地开垦费的缴费义务人;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耕地开垦费的缴费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综合考虑开垦耕地的平均成本、占用耕地类别、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全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具体为:一类地(1-5等)29元/平方米、二类地(6-10等)22元/平方米、三类地(11-15等)14元/平方米。占用耕地包含多种类型和质量等级的,分别计算并加总。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四、征收和使用管理 耕地开垦费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办理收缴业务。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占用耕地实际情况和征收标准,核算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并向缴费义务人开具耕地开垦费缴纳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通知单应载明占用耕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等事项。缴费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按照缴纳通知单要求,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一次性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列“103043208耕地开垦费”科目,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耕地开垦费纳入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需要办理退付的,由缴费义务人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确认、办理退付。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会等各类监督。 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擅自减免、缓征、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及标准,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耕地开垦费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同时废止。
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有哪些?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5.《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二、本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通过自行开垦耕地或者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能够补充所占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本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单位是哪个部门? 耕地开垦费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办理收缴业务。 四、本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综合考虑开垦耕地的平均成本、占用耕地类别、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全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具体为:一类地(1-5等)29元/平方米、二类地(6-10等)22元/平方米、三类地(11-15等)14元/平方米。占用耕地包含多种类型和质量等级的,分别计算并加总。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有哪些?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5.《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二、本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通过自行开垦耕地或者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能够补充所占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本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单位是哪个部门? 耕地开垦费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办理收缴业务。 四、本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综合考虑开垦耕地的平均成本、占用耕地类别、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全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具体为:一类地(1-5等)29元/平方米、二类地(6-10等)22元/平方米、三类地(11-15等)14元/平方米。占用耕地包含多种类型和质量等级的,分别计算并加总。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