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5〕62号]  [2025-09-29]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4〕74号),现就做好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鼓励学生在学籍地参保。

  二、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5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60元,省市县财政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明确的标准分担(见附表1)。对于居民持居住证(含按学籍)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保持稳定,为每人每年400元。

  (三)资助参保标准。医疗救助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全额资助对象实行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定额资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见附表2)。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对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并做好各项资助政策的衔接。

  三、缴费期限和待遇享受

  (一)参保缴费期限。2025年全省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补充参保缴费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二)待遇享受期限。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补充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参保后设置三个月(90日)固定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除我省统一规定的新生儿等特殊参保人群外,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充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人员,无法享受本参保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参保地税务、医保部门公开的线上和线下缴费渠道参保缴费,首次参保人员或变更参保地重新参保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等有效身份凭证,前往参保地乡镇(街道)或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登记后可按标准缴费。新生儿可持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参保缴费。

  四、参保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连续参保激励。自上个参保年度起算,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3500元。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激励额度保留。

  (二)零报销激励。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75万元。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提额部分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

  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7万元。

  (三)断保约束。自上个参保年度起算,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断保人员再参加居民医保的,每断保1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降低3500元;同时,参保后设置3个月(90日)的固定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30日)。参保人员可通过补缴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补缴1年可减少1个月(30日)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180日)。补缴标准按当年参保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后断保期间待遇不追溯。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参保扩面。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紧密围绕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势多样化以及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等进一步强化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落实,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成果,要聚焦低收入人口、大学生、新生儿、学龄前儿童、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开展居民医保参保动员,分类精准施策,提高参保质量。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合力高质量推进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医保部门要对接工作全过程,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基金运行监测,确保参保居民待遇应享尽享;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紧密围绕参保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待遇保障内容等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公民增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和主动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不断提高参保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各地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附表1

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表

档次

合计

  (元)
中央财政

  (元)
省级财政

  (元)
市县财政

  (元)
第一档两州一县、原18个深度贫困县70056012713
第二档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所辖原深度贫困县除外)700560121.618.4
第三档兰州、金昌、嘉峪关700560117.422.6

  附表2

低收入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标准

人员类别
医疗救助资助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0元
农村低保一二类、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310元90元
农村低保三四类、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250元150元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100元300元


  附:《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5〕6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我省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出安排,重点明确了以下政策内容。

  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均应当积极参加居民医保,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鼓励学生在学籍地参保。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提高30元,为每人700元。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保持不变,为每人400元。

  二是明确资助参保和差额缴费。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省统一的资助政策。全额资助对象实行免征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实行差额征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资助和缴费标准具体为:特困人员、孤儿资助400元,个人无需缴费;农村低保一二类、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310元,个人缴费9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防返贫监测对象(三类户)资助250元,个人缴费15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资助100元,个人缴费300元。

  三是明确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参保人员可通过参保地税务、医保部门公开的线上和线下缴费渠道参保缴费,首次参保人员或变更参保地重新参保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等有效身份凭证,前往参保地乡镇(街道)或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登记后可按标准缴费。新生儿可持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参保缴费。2025年全省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1015日至12月31日;补充参保缴费期为2026年11日至2月28日。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1日至12月31日;在补充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参保后设置三个月(90日)固定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四是明确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自上个参保年度起算,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3500元。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激励额度还可以继续保留。自上个参保年度起,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75万元。若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提额部分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

  五是明确断保约束和补缴政策。自上个参保年度起算,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断保人员再参加居民医保的,每断保1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降低3500元;同时,参保后设置3个月(90日)的固定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30日)。参保人员可通过补缴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补缴1年可减少1个月(30日)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180日)。补缴标准按当年参保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后断保期间待遇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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