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矿业协会,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要求,省厅对河南省部分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进行了测算调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部分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5版)》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部分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5版)
附:河南省部分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说明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以下简称《指南》)规定,我厅开展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工作(以下简称基准价),现将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背景 基准价是基于市场条件下,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矿产品价格、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础价格标准。科学制定基准价,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办法》《指南》要求,基准价由各省制定,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我省2018年首次制定了基准价,2020年进行了调整。随着当前建筑石料市场下行和国家新的出让收益政策调整,需重新制定基准价。新的出让收益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已有11个省份公布了新的基准价。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涉及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分按收益率征收、按金额征收两种方式。《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附表所列144个勘查风险高、对产业链影响大的矿种按出让收益率征收,出让收益在开采时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逐年征收,不需制定基准价;对勘查风险低、市场供需关系较为稳定的其余29个矿种,以基准价为起始价,根据竞争结果,一次性缴纳出让收益。结合我省矿产资源赋存及开发利用、矿业权市场情况,本次调整基准价的矿种共18个(均为岩石土类矿种)。 (二)关于调整情况。市场需求变化不大的玻璃用砂岩等5个矿种,基准价维持不变;市场需求、成品价格下降较大的石灰岩等13个矿种(主要是建筑石料),基准价进行了下调。调整后,在已发布基准价的省份中,我省基准价居前3位的矿种有6个,其他均处于4-7位。 (三)关于调整影响。参考已调整基准价的省份,新的基准价公布实施后,预计将提升市场预期,提高企业参与竞拍积极性,促进激发市场活力,增加矿业权出让收益。
| 矿种 | 用途 | 单位 | 基准价 | |
| 1 | 石灰岩 | 水泥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熔剂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 建筑石料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 制碱用/制灰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 2 | 白云岩 | 建筑石料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冶金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 3 | 石英岩 | 玻璃用 | 元/吨·矿石 | 2.50 |
| 冶金用 | 元/吨·矿石 | 2.50 | ||
| 陶瓷用 | 元/吨·矿石 | 2.50 | ||
| 4 | 砂岩 | 玻璃用 | 元/吨·矿石 | 3.00 |
| 水泥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 建筑石料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 5 | 页岩 | 砖瓦用 | 元/吨·矿石 | 1.50 |
| 水泥用 | 元/吨·矿石 | 1.50 | ||
| 6 | 耐火黏土 | 硬质粘土 | 元/吨·矿石 | 4.00 |
| 高铝粘土 | 元/吨·矿石 | 12.00 | ||
| 7 | 伊利石粘土 | 陶瓷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8 | 橄榄岩 | 耐火材料用 | 元/吨·矿石 | 3.00 |
| 9 | 玄武岩 | 建筑石料用 | 元/吨·矿石 | 3.00 |
| 饰面用 | 元/立方米·荒料 | 60.00 | ||
| 10 | 辉绿岩 | 建筑石料用 | 元/吨·矿石 | 3.00 |
| 饰面用 | 元/立方米·荒料 | 60.00 | ||
| 11 | 安山岩 | 建筑石料用 | 元/吨·矿石 | 3.00 |
| 饰面用 | 元/立方米·荒料 | 60.00 | ||
| 12 | 闪长岩 | 建筑石料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饰面用 | 元/立方米·荒料 | 15.00 | ||
| 13 | 霞石正长岩 | 饰面用 | 元/立方米·荒料 | 15.00 |
| 其他用途 | 元/吨·矿石 | 3.00 | ||
| 14 | 花岗岩 | 建筑石料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饰面用 | 元/立方米·荒料 | 15.00 | ||
| 15 | 大理岩 | 水泥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建筑石料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 熔剂用/玻璃用陶瓷用/制碱用 | 元/吨·矿石 | 3.00 | ||
| 饰面用 | 元/立方米·荒料 | 15.00 | ||
| 16 | 板岩 | 饰面用 | 元/立方米·荒料 | 15.00 |
| 17 | 片麻岩 | 建筑石料用 | 元/吨·矿石 | 2.00 |
| 18 | 凝灰岩 | 建筑石料用 | 元/吨·矿石 | 2.00 |
附:河南省部分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说明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以下简称《指南》)规定,我厅开展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工作(以下简称基准价),现将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背景 基准价是基于市场条件下,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矿产品价格、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础价格标准。科学制定基准价,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办法》《指南》要求,基准价由各省制定,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我省2018年首次制定了基准价,2020年进行了调整。随着当前建筑石料市场下行和国家新的出让收益政策调整,需重新制定基准价。新的出让收益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已有11个省份公布了新的基准价。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涉及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分按收益率征收、按金额征收两种方式。《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附表所列144个勘查风险高、对产业链影响大的矿种按出让收益率征收,出让收益在开采时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逐年征收,不需制定基准价;对勘查风险低、市场供需关系较为稳定的其余29个矿种,以基准价为起始价,根据竞争结果,一次性缴纳出让收益。结合我省矿产资源赋存及开发利用、矿业权市场情况,本次调整基准价的矿种共18个(均为岩石土类矿种)。 (二)关于调整情况。市场需求变化不大的玻璃用砂岩等5个矿种,基准价维持不变;市场需求、成品价格下降较大的石灰岩等13个矿种(主要是建筑石料),基准价进行了下调。调整后,在已发布基准价的省份中,我省基准价居前3位的矿种有6个,其他均处于4-7位。 (三)关于调整影响。参考已调整基准价的省份,新的基准价公布实施后,预计将提升市场预期,提高企业参与竞拍积极性,促进激发市场活力,增加矿业权出让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