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 “二、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