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共发布过2批适用“首违不罚”事项的清单,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那么哪些情况能适用?怎样才算“首违”? 2批清单具体包括了14种情形,例如:逾期申报、账簿设置不规范、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相关事项主动报告不及时、票证开具不规范、漏盖发票专用章等等。 当然了!必须要是1.首次发生清单内事项; 2.违法行为轻微;3.要在对应期限内主动及时改正,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比如,某企业2025年5月属期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逾期申报,应申报日期为2025-06-16,责令改正期限7天,企业于2025-06-19完成补申报,属于责令限期内改正,且此违法行为系该企业一年内首次违法,故适用首违不罚规则,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政策虽有温度,但还是要提醒大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避免逾期或者遗漏,才是真正的合规经营之道。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积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积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积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顶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