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拉萨海关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2026-01-22]

  依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拟向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公开征集西藏自治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6年2月2日前,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或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税收管理处);

  (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会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拉萨海关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

  (三)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将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中路51号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38490

  邮编:850000

  特此通告。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
基本
情况
申请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申请
条件
是否符合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以下条件:填“是/否”
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重要声明:本企业保证申请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企业公章)
加入收藏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