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票价、燃油附加费、改签费,均属于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复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