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延续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6〕2号]  [2026-02-28]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延续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准费率

  全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延续实施《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1号)规定,分别为:0.15%、0.3%、0.6%、0.7%、0.8%、0.9%、1.2%、1.5%。

  一至八类行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对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后对应的行业(详见附件)。其中,用人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可以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对劳务派遣企业,可以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

  二、有关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明确的全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结合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国家和我省最新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基准费率行业名称
0.1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0.3%批发业,零售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0.6%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土地管理业,娱乐业。
0.7%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0.8%林业,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0.9%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1.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1.5%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延续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的通知》解读

  2026年228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的通知》(琼人社规〔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11日起施行。

  一、《通知》印发的背景

  为科学合理确定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2023年15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保服务中心印发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1号,以下简称1号文),有效期3年。为做好政策衔接,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三方面内容:

  (一)基准费率。全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延续实施1号文规定,分别为0.15%、0.3%、0.6%、0.7%、0.8%、0.9%、1.2%、1.5%。

  (二)有关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结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核定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费率。

  (三)施行时间。该通知自2026年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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