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关于海南中税嘉铭会计师事务所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公告

[琼科〔2026〕30号]  [2026-03-26]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琼财监罚决字〔2026〕第2号)通告,海南中税嘉铭会计师事务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k8p6w)2025年7月出具的中税嘉铭专字〔2025〕第10083号报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造成多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773.91万元;2.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造成多确认研发费用328.19万元。该行为严重扰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一部分第三条第3款:“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规定公告如下:

  “海南中税嘉铭会计师事务所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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