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退伙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05-18]

  合伙企业个人退伙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退伙,属于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该合伙人当年度“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于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温馨提示】

  1.投资者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

  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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