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自2025年12月18日起旅行,详见:琼府办〔2025〕32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规定,现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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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说明 一、本清单统一列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即“一线”)执行的现行禁止、限制进出口(境)货物、物品管理措施列表(以下简称现行管理措施列表)及对部分货物进口执行的例外措施,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二、列入现行管理措施列表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及物品进出境相关管理规定,采取禁止进出口(境)或者实施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出口(境)管理措施。 三、现行管理措施列表未列出的国家为维护国家安全、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和动植物健康,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所规定义务等以及针对文物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采取的货物、物品进出口(境)管理措施,在“一线”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现行管理措施列表未列出的对暂时进出境、进出境展览、跨境电商、租赁贸易、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出口(境)的货物、物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一线”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五、现行管理措施列表以外的其他不属于禁止、限制进出口(境)的货物、物品可经“一线”自由进出,相关管理措施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六、在“一线”执行例外措施的货物,依法合规的允许在岛内流转(不允许转卖的除外),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参照进口管理。执行例外措施的货物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南省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管理措施,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八、本清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海南省负责解释、调整。 九、本清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清单以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已实施的放宽贸易管理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限制进出口(境)货物、物品管理措施列表
注:1.管理措施列表中的相关规定如有更新、废除,本清单同等执行,同时生效。 2.部分商品执行例外措施,具体见附表。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口例外措施
注:1.以上所列货物为旧机电产品。 2.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为准,商品编码供通关申报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琼府办〔2025〕32号 发布日期:2025-07-2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3号,以下简称禁限清单),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稳妥推进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第三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在“一线”进出口按现行禁限清单管理,并对部分货物进口执行例外措施。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分为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以下简称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和允许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维修货物)。 第五条 对执行例外措施的进口货物实施清单管理,清单指禁限清单中《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口例外措施》,清单外货物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三章 对在“一线”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管理 第六条 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仅限最终用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自用,不得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进口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的企业应当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最终用途作出承诺,并接受核查。 第七条 对于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进口许可证申请。企业进口时,无需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 第八条 海关设立电子账册,并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实施监管。 第九条 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销往国(境)外时,企业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第十条 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毁、灭失以及长期使用后报废或不再具有价值的,可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解除监管后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相关企业进口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应确保其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使用。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列入关注名单,不得享受相关便利措施。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企业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对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维修货物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拟开展有关业务的企业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核,对支持的项目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研究并制定项目综合监管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进行综合评估论证,下达项目同意支持文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全链条监管职责,对所支持项目的监管等事项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一定条件并符合相关要求,制定项目申报书,并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综合考虑企业的产品附加值水平、产业发展要求、维修技术和能力、生态环境责任等因素,提出初核意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研究并制定项目综合监管方案,其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可行性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环境监管方案,直属海关牵头负责海关监管方案。 (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条件和要求。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经营场所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环境保护、海关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维修设备和场地。建立维修业务管理制度和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erp),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传输有关数据,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和可追溯。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二)项目可行性方案。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全流程监管机制等。 (三)生态环境监管方案。包括维修废料管理、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明确支持意见、开展项目维修率备案及后续核查等。 (四)海关监管方案。包括账册管理、货物及料件管理、所在地主管海关对该项目的明确支持意见等。 (五)符合《关于开展保税维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276号)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暂停保税维修业务: (一)未能将保税维修有关货物、料件、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等按规定进行处置的; (二)在维修过程中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擅自处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三)不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等文件所规定开展条件的; (四)擅自开展支持范围以外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整改的其他情形。 企业完成整改,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核实认可的,可继续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按有关规定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一)企业倒闭或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三)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违规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 (五)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终止保税维修业务的其他情形。 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如出现以上情形,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核实,报省人民政府综合评估后终止。 第十七条 加强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严格筛选和管理保税维修项目,做好维修产品流向管理,加强固体废物和污染物排放管理。严禁以保税维修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不得以保税维修名义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第五章 综合监管 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属海关加强协同联动,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对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和保税维修货物进行全流程监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办法,定期牵头组织对货物进口例外措施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推动货物进口例外措施的修订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直属海关对放宽许可证管理货物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监管。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的相关规定要求,指导属地海关依据职责对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过程实施监管,指导企业加强内部合规机制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过程实施环境监管,指导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合规机制建设。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例外措施进口货物的监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属海关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规定,现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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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列表内容 | 涉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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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列表 |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列表 |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列表 |
1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9号 |
2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 商务部、海关总署、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 |
3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
4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
5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 |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
6 | 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
7 |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
8 | 禁止进口和销售白炽灯的公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
9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9号 |
10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 商务部、海关总署、原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
11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 商务部、海关总署、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 |
12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 |
13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 |
14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
15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
16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 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
17 | 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 |
18 | 禁止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公告 | 商务部、海关总署、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 |
19 | 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注:莱克多巴胺已更名为雷托巴胺) |
20 | 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包括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7年第161号令公布,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27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21 | 禁止从索马里进口木炭的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7号 |
22 | 其他禁止进出口货物 | |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列表 |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列表 |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列表 |
1 |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6号 |
2 | 出口配额总量(2025年) |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7号 |
3 |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 |
4 | 受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关于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布对钨、碲碲、铋铋、钼钼、铟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
5 | 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 | |
三、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管理措施列表 | 三、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管理措施列表 | 三、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管理措施列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3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1993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3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1993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 |
4 | 限制进出境的特殊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原卫生部1989年第2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5 |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7年第161号令公布,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27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6 | 其他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 |
序号 | 参考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例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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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419409090 | 其他蒸馏或精馏设备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2 | 8419609010 | 液化器(将来自级联的uf6气体压缩并冷凝成液态uf6)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3 | 8419810000 | 加工热饮料或烹调、加热食品的机器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4 | 8421220000 | 过滤或净化饮料的机器及装置(过滤或净化水的装置除外)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5 | 8422301010 | 乳品加工用自动化灌装设备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6 | 8422301090 | 其他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7 | 8426193000 | 龙门式起重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8 | 8426194100 | 门式装卸桥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9 | 8426194200 | 集装箱装卸桥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10 | 8426200000 | 塔式起重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11 | 8426411000 | 轮胎式起重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12 | 8426419000 | 其他带胶轮的自推进起重机械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13 | 8426491000 | 履带式自推进起重机械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14 | 8426499000 | 其他不带胶轮的自推进起重机械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15 | 8426990000 | 其他起重机械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16 | 8427101000 | 有轨巷道堆垛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17 | 8427102000 | 无轨巷道堆垛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18 | 8427209000 | 其他机动叉车及有升降装置工作车(包括装有搬运装置的机动工作车)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19 | 8427900000 | 其他叉车及可升降的工作车(工作车指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20 | 8428109000 | 其他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21 | 8428602100 | 单线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22 | 8432313100 | 免耕直接水稻插秧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23 | 8432393100 | 非免耕直接水稻插秧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24 | 8433510001 | 功率在200马力及以上的联合收割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25 | 8433510090 | 功率在200马力以下的联合收割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26 | 8433530001 | 功率在160马力及以上的土豆、甜菜收割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27 | 8433591001 | 功率在160马力及以上的甘蔗收割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28 | 8433592000 | 棉花采摘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29 | 8433599001 | 自走式青储饲料收割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30 | 8433599090 | 其他收割机及脱粒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31 | 8434200000 | 乳品加工机器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32 | 8438100010 | 糕点生产线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33 | 8439100000 | 制造纤维素纸浆的机器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34 | 8439200000 | 纸或纸板的抄造机器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35 | 8439300000 | 纸或纸板的整理机器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36 | 8440102000 | 胶订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37 | 8443120000 | 办公室用片取进料式胶印机(展开片尺寸不超过22厘米x36厘米,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38 | 8443140000 | 卷取进料式凸版印刷机(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但不包括苯胺印刷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39 | 8443150000 | 除卷取进料式以外的凸版印刷机(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但不包括苯胺印刷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40 | 8443160002 | 线速度在160米/分钟及以上、幅宽在250毫米及以上但少于800毫米的机组式柔性版印刷机(具有烫印或全息或丝网印刷功能单元)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41 | 8443198000 | 未列名印刷机(网式印刷机除外,用税目84.42项下商品进行印刷的机器)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42 | 8453100000 | 生皮、皮革的处理或加工机器(包括鞣鞣制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43 | 8454309010 | 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等涡轮构型部件所需高温合金的其他铸造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44 | 8454309090 | 其他金属冶炼及铸造用铸造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45 | 8501641090 | 其他输出功率超过750千伏安但不超过350兆伏安的交流发电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46 | 8501642010 | 由使用可再生燃料锅炉和涡轮机组驱动的交流发电机(输出功率超过350兆伏安但不超过665兆伏安)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47 | 8501642090 | 其他输出功率超过350兆伏安但不超过665兆伏安的交流发电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48 | 8501643010 | 由使用可再生燃料锅炉和涡轮机组驱动的交流发电机(输出功率超过665兆伏安)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极卖到内地) |
49 | 8501643090 | 其他输出功率超过665兆伏安的交流发电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50 | 8502120000 | 输出功率超过75千伏安但不超过375千伏安的柴油发电机组(包括半柴油发电机组)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51 | 8502131000 | 输出功率超过375千伏安但不超过2兆伏安的柴油发电机组(包括半柴油发电机组)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52 | 8502132000 | 输出功率超过2兆伏安的柴油发电机组(包括半柴油发电机组)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53 | 8502200010 | 以沼气为燃料的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发电机组(功率≥1000千瓦,发电效率≥40%)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54 | 8502200090 | 其他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发电机组(内燃的)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极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55 | 850239001极 | 依靠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小水电、潮汐、沼气、地热能、生物质/余热驱动的汽轮机)生产电力的发电机组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56 | 8515319100 | 螺旋焊管机(电弧(包括等离子弧)焊接)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57 | 8515319900 | 其他电弧(包括等离子弧)焊接机及装置(全自动或半自动的)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58 | 8515390000 | 其他电弧(等离子弧)焊接机器及装置(非全自动或半自动的)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59 | 8515809010 | 电子束、激光自动焊接机(将端塞焊接于燃料细棒(或棒)的自动焊接机)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60 | 8515809090 | 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 | 取消进口许可证(应由最终用户提出进口申请,相关货物不能在岛内流转或转卖到内地) |
61 | 8407310000 | 排气量≤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62 | 8407320000 | 50〈排气量≤2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63 | 8407330000 | 250〈排气量≤1000cc往复活塞引擎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64 | 8407341000 | 1000〈排气量≤3000cc车辆的往复式活塞引擎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65 | 8407342000 | 超3000cc车用往复式活塞引擎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66 | 8408201001 | 输出功率在441千瓦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67 | 8408201010 |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68 | 8408201090 |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69 | 8408209010 |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70 | 8408209090 |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71 | 8517629400 | 无线耳机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72 | 8528591090 | 其他彩色的监视器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73 | 8528721100 | 其他彩色的模拟电视接收机,带阴极射线显像管的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74 | 8528721900 | 其他彩色的电视接收机,阴极射线显像管的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75 | 8528722100 | 彩色的液晶显示器的模拟电视接收机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76 | 8528722200 | 彩色的液晶显示器的数字电视接收机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77 | 8528722900 | 其他彩色的液晶显示器的电视接收机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78 | 8528723200 | 彩色的等离子显示器的数字电视接收机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79 | 8528730000 | 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80 | 8703101100 | 全地形车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81 | 8708295200 | 车门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82 | 8708295300 | 发动机罩盖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83 | 8708295500 | 行李箱盖(或背门)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84 | 8708409190 | 税目87.03所列车辆用自动换档变速箱,以及它的其他零件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85 | 8709111000 | 电动的短距离牵引车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86 | 8711600000 | 其他装有驱动电动机的摩托车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87 | 9018129110 |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88 | 901812919极 |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的零件及附件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89 | 9018131000 | 成套的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90 | 9018903090 | 内窥镜的零件及附件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91 | 9021909000 | 其他弥补生理缺陷,残疾用器具等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92 | 9022130000 | 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93 | 9022140010 | 医用直线加速器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94 | 9022140090 | 其他医疗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95 | 9022191000 |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96 | 9022192000 | 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97 | 9022300000 | x射线管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98 | 9022909090 | 品目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 | 允许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不得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
文号:琼府办〔2025〕32号 发布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