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十三、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确保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较为关心的纳税地点、相关转让要素金额确认、备案手续等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简化办理流程,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的纳税地点
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情形,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进行确认。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
合理税费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非货币性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允许扣除的税费必须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此外,对以股权投资的情形,股权原值的确认等问题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分期缴税计划的制定、变更和备案手续
纳税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在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的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四)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也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随后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相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
答: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
3.为什么要扩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实施范围?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在批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探索解决之路。
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随即,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配套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样做,也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一致。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怎样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2000-1000-100〕×20%】。
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
7.如何分期缴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还能分期缴纳税款吗?
答:《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也就是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现金补价,现金部分足以缴税的,税款应一次结清;现金不足以全部缴清税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缴纳。上述现金补价,是指个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除了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外,还可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对这部分现金,会计上一般称为补价。
例3:在例2中,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9.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转让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的,尚未缴纳的税款需要一次性缴纳吗?
答:按照《通知》规定,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例4:以例2、例3中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3年,仍有200万元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00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40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10.分期缴纳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分期缴纳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通知》明确规定,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该应税行为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款。
例5:假设张女士2015年12月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么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2015至2019年这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例6:假设李先生2014年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因资金问题,截至2015年3月31日尚未缴税,那么他也可在2015至2018年这4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1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区分具体情形确定:
〔1〕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投资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2〕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应在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3〕纳税人以不动产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12.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需要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填写《公告》附件所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等。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报送备案表。
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了政策具体内容。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操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制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0号),对纳税地点、分期缴税办法及备案手续、备案时间、变更分期缴税计划等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是下发了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新出台的政策及征管规定,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手续,规范内部管理流程,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便捷办理分期缴税事宜。同时,税务总局还将持续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 |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
(本表一式二份) | ||||||||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投资人信息 | 姓 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国籍(地区)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被投资单位 信息 | 名 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地 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
投资情况 | 投资类型 | □新设公司 □参与增资 □定向增发 □股权置换 □重组改制 □其他 _ | ||||||
取得股权时间 | 年 月 日 | 取得的现金补价 | 持股比例 % | |||||
非货币性资产名称 | 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号码 | 登记机关 | 坐落地 | 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 合理税费 | ||
分期缴税计划 | 截止缴税时间 | 年 月 日 | 应纳税所得额 | |||||
应缴个人所得税 | 已缴个人所得税 | |||||||
分 期 | 合 计 | 1 | 2 | 3 | 4 | 5 | ||
计划缴税时间 | —— | |||||||
计划缴税金额 | ||||||||
谨声明:本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及本公告有关规定填列。所填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 ||||||||
纳税人签字: 被投资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提醒:请妥善保存此表。办理纳税申报时请主动提供此表及以前各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如因股权转让取得收益,请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 ||||||||
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
经办人: | 受理人: | |||||||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填报说明 | ||||||||
本表适用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投资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一、备案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二、纳税人识别号: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应一并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三、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号码:填写产权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产权证号码或注册登记证上的注册登记号码。未登记或无需登记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填此列。 四、登记机关:填写核发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的单位名称。未登记或无需登记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填此列。 五、坐落地:填写不动产的具体坐落地址。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无需填列。 六、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及本公告中有关规定填写。 七、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八、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九、已缴个人所得税:填写纳税人取得现金补价或自筹资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变更分期缴税计划的,其前期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一并在此填列。 十、计划缴税时间:填写每一期计划缴税的截止时点。 十一、计划缴税金额:填写应缴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