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2005-04-26]

  根据2006.06.05 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对本文“退休人员再任职”进行界定,详见 国税函〔2006〕52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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