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2007-06-16]

契税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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