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1990-05-03]

印花税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0.3改为l‰。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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