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2023-12-20]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

序号2024年税则号列货品简称
129012200丙烯
2290124101,3-丁二烯
329012420异戊二烯
429024100邻二甲苯
529024200间二甲苯
629024300对二甲苯
729024400混合二甲苯异构体
829029030十二烷基苯
929031300氯仿(三氯甲烷)
1029032100氯乙烯
1139023010初级形状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胶)
1239029000其他初级形状的烯烃聚合物

  注:货品简称仅供参考,具体产品范围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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