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02-28]

增值税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2020年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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