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2001-04-03]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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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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