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68号]  [2002-12-04]

    根据2014.02.12 财税〔2014〕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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